(2017)冀082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起樊与被告闫启林、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樊,闫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015号原告张起樊,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国顺(系张起樊父亲),市民。被告闫启林,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XXX,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樊与被告闫启林、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起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起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起樊承担。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