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54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