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卓嘎与格桑曲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嘎,格桑曲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4民初22号原告:卓嘎,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告:格桑曲杰,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原告卓嘎诉被告格桑曲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卓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嘎诉被告格桑曲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卓嘎和被告格桑曲杰于2017年4月13日已进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格桑曲杰负担。审判员 次仁拉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格桑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