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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0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占海江与陈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海江,陈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10904号原告:占海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刚,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占海江与被告陈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占海江于2016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一刚归还原告借款72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11月7日分两次立据向原告借款32000元、40000元,共计借款72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至今未收回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一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占海江借款7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320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计付,借款40000元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保全费790元,合计2516元,由被告陈一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