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奋与张继江、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奋,张继江,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韩奋,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张继江,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1947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韩奋与张继江、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泰裁调字第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继江、王秀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韩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州仲裁委员会(2017)泰裁调字第59号调解书指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