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耿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耿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樊军林,经理。被执行人:耿侃,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案外人:耿伟华,男,汉族,1976年9月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耿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8142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0.00元,案件保全费4870.00元,执行费108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岳家坡村3组的1000.00平方米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委托评估,评估价为298000.00元。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协商,由案外人按评估价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价款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耿侃的位于金台区金河乡岳家坡村3组的1000.00平方米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价298000.00元交付案外人,案外人于2017年4月7日前将对价298000.00元交本院执行专户,相应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案外人时起转移。二、案外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