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再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赵亚华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亚华,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亚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玲,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丛峰,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军,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再审申请人赵亚华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茄子河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民终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黑民申17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亚华申请再审称,2012年经法院调解,茄子河镇政府给付赵亚华生活补偿费3万元,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现赵亚华病情加重,经司法鉴定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护理依懒,茄子河镇政府给付的每月7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赵亚华的生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茄子河镇政府应继续给付赵亚华相关费用5至10年,赵亚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驳回赵亚华的起诉错误。被申请人茄子河镇政府辩称,赵亚华、茄子河镇政府在(2007)茄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同一事件、同一主体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生效,且已实际履行。现赵亚华起诉茄子河镇政府是基于同一事实的重复诉讼,依法不应予受理,原审驳回赵亚华的起诉正确。本院再审认为,虽然2012年经法院调解赵亚华与茄子河镇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茄子河镇政府给付赵亚华生活补偿费3万元,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但赵亚华2015年重新起诉的目的是原调解协议给付的费用已不能满足其生存,且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目前的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1、赵亚华之损伤构成三级伤残;2、支持后续医疗终结期三个月;3、支持伤后长期部分护理依懒,护理人数一人;4、后期治疗费,支持壹万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支持假眼一支,金额二仟元,最低使用年限四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赵亚华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民终96号民事裁定及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孙仕富审判员 徐凤良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