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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贺均与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贺均,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幢*号。法定代表人:黄碧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均,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壁山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36号。负责人:谭良宽,该局局长。上诉人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均,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卉森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