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冬军与韩梦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冬军,韩梦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536号原告:鲁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梦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冬军与被告韩梦娇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鲁冬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鲁冬军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