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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冬军与韩梦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冬军,韩梦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536号原告:鲁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梦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冬军与被告韩梦娇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鲁冬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鲁冬军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