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兴福与刘耀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福,刘耀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378号原告:王兴福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刘耀辉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王兴福与被告刘耀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兴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兴福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XX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