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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瑞、张益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瑞,张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瑞,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家,住天台县。2016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益,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高中文化,小张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者,住天台县。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瑞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益犯合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10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瑞、张益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文瑞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被告人张益上诉称,其有漏罪未被判决,希望与本案一并处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台县公安局三合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发现上诉人张益另有合同诈骗罪未判,目前已立案侦查,即将侦查终结。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张益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未判,为全面查清事实,以做到对被告人公正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精神,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徐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