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祁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147号申请人祁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祁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N×××××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壹万(1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N×××××号小客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祁某预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学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