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川与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川,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33号原告:覃川,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原告覃川之母。委托代理人:邓军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代表人:柯超英。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川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川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