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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白凤超与孙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超,孙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白凤超,男。被执行人孙豹,男。本院在执行白凤超与孙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孙豹拘留三十日,且被执行人孙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