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民初2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罗勇与罗均保、胡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罗均保,胡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958号之一原告:罗勇,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罗德坤,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系原告罗勇的父亲。被告:罗均保,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胡荣香,女,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原告罗勇诉被告罗均保、胡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罗勇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以被告胡荣香已还清原告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审 判 长  吴 飞人民陪审员  张武坤人民陪审员  廖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