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等与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649号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超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卫,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卫,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诉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