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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等与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649号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超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卫,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卫,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诉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洛阳市成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卫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