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俊荣与文正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荣,文正芳,梁晓英,陈俊荣,文正芳,梁晓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163号原告:陈俊荣,男,苗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刚,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林,雷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正芳,男,苗族,1994年1月14日,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东伟,雷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梁晓英(系文正芳之母),女,苗族,1967年12月15日,住雷山县。第三人:文正花(系文正芳胞姐),女,苗族,1989年2月4日,住雷山县。原告陈俊荣与被告文正芳和第三人梁晓英、文正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俊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荣以其就产生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本案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陈俊荣负担。审判员 杨承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