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留栓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留栓,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79号原告:冯留栓,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站大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91503257(1-1)。法定代表人:陈相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留栓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冯留栓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留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留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冯留栓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