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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裕民与被执行人张宁、杨淘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652号本院在执行戴裕民与张宁、杨淘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宁、杨淘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宁、杨淘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