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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邑县环境保护局、临邑县德平镇满家加油站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环境保护局,临邑县德平镇满家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崔文明,局长。被执行人:临邑县德平镇满家加油站。负责人:付体祥。本院在执行临邑县环境保护局与临邑县德平镇满家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