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黄巴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黄巴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477号原告:王艳红,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姜阳,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巴郎,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黄巴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红委托代理人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巴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巴郎返还借款2400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黄巴郎与其前妻王艳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7月9日在我处借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9日,黄巴郎前妻王艳玲为我出具24000元的欠据,约定月利率2%。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内22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巴郎与王艳玲离婚,该家庭债务24000元由黄巴郎承担,但黄巴郎至今未返还。黄巴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巴郎前妻王艳玲系王艳红的姐姐,黄巴郎与王艳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7月9日在王艳红处借款20000元,黄巴郎前妻王艳玲于2015年5月9日为王艳红出具24000元(含20%的利息)的欠据。黄巴郎与王艳玲于2016年11月2日离婚,法院判决该24000元的债务由黄巴郎承担。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艳红与黄巴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巴郎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巴郎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王艳红借款24000元,并自2015年5月9日始按0.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黄巴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陶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白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