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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长城铸造厂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建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长城铸造厂,铜陵市建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长城铸造厂,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19960256。法定代表人:俞乃妹。被执行人:铜陵市建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郊区,机构代码:740868702。法定代表人:蒋克彪。本院受理执行繁昌县长城铸造厂与铜陵市建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建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