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仕涛与陈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仕涛,陈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60号原告:高仕涛,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君,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鲁能新城十二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仕涛诉被告陈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仕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高仕涛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仕涛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况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