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姚某某,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某某已搬离现住址,无法寻找其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