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继红申请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红,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红,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红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继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22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禹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