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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文华与被执行人张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华,张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文华,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职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张绍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职员,住所地尚志市一面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82000元。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