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文华与被执行人张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华,张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文华,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职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张绍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职员,住所地尚志市一面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82000元。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