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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孙立杰、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孙立杰,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379号原告:张永杰(张二光),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孙立杰,男,28岁。被告:李杰,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孙立杰、李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杰申请撤回对孙立杰、李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对被告孙立杰、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张永杰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彦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