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莉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莉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534号罪犯周莉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人周莉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沪高刑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以(2005)沪高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沪高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3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又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执字第2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852号刑事裁定,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莉伟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莉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莉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