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宋小军,周木发,义乌市华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宋小军,周木发,义乌市华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蔡行林,该公司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行林,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系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展业,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军,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木发,男,汉族,1966年6月21���生,江西省上饶市人,系被告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监事,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华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蔡行林,该公司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与被上诉人宋小军、原审被告周木发、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华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的委托代理人孙展业,被上诉人宋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斌,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华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木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华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蔡行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熊 乔审 判 员 张思红代理审判员 汪群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