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金小龙与金小舟、原审被告何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小龙,金小舟,何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龙,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小舟,男,汉族,1981年6月8日生。原审被告:何惠萍,女,汉族,1983年9月2日生。上诉人金小龙因与被上诉人金小舟、原审被告何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小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金小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是同村人又是多年朋友,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其于2014年1月29日借金小舟5万元是事实,但该借款己于2014年10月22日连本带息归还6万元且将借条收回,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原审判决由本人偿还本金及利息错误。金小龙服判未答辩。金小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金小龙、何慧萍偿还借款本金1492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29日,金小龙向金小舟借款50000元,月利率5%,金换存为保证人。2015年12月29日,金小舟打发金换存先至金小龙家,随后其与金军刚到金小龙家,对其与金小龙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约半小时后,金小舟、金小龙称算账结束,要求金换存、金军刚签字作证,二人便在“借条”上签字。金小龙离家时强调,其与金小舟的账目并未算清,“借条”不代表双方已清账。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小舟以2015年12月29日向金小龙、何惠萍提供借款149200元为由,起诉要求金小龙、何惠萍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原、被告及证人均证实当日未实际提供贷款,故综合当事人陈述、证据的采信、证人的证言等因素,本院认定2015年12月29日金小龙、何惠萍向金小舟书写的“借条”,是原、被告对以前经济往来账目的结算。原、被告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仅证明2014年1月29日金小龙向金小舟借款50000元,月利率5%,故2015年12月29日的“借条”中,包含该借款本金50000元,但双方约定的年利率60%高于年利率24%,故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算账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2014年1月29日-2015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23000元。综上,金小舟主张金小龙、何惠萍向其借款149200元,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该“借条”中,借款本金为50000元,利息为23000元;“借条”中记载的其余账目,无其他证据佐证,应待金小舟有其他证据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金小龙、何惠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小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23000元,合计73000元。二、驳回原告金小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金小舟负担1655元,由被告金小龙、何惠萍负担1625元。二审中金小龙提交其2015年12月29日给金小舟出具借条一张,证明其借金小舟现金伍万陆仟元己归还。金小舟称该借条更能证明其借149200元没有归还。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金小龙认可2014年1月29日借金小舟50000元,其诉称该款项连本带息己归还,并提交金小舟归还的50000元借条证实,但金小舟予以否认。2015年12月29日金小龙、何慧萍又向金小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149200元,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因素,原审认定双方当天是对以前经济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当日只是出具借条而没有账目往来,金小龙将其给金小舟出具的50000元借条收回,但又给金小舟出具了149200元的借条,依据前后借条产生的过程,原审认定金小龙借金小舟50000元借款没有归还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借款己经连本带息归还依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小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金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