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抛庄村。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在新余农商银行分宜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冲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929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抛庄村。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转存在分宜县山熔矿业有限公司在新余农商银行分宜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