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诸葛茂永、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葛茂永,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8521号申请执行人诸葛茂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负责人周兵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诸葛茂永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兰陵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