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倪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324号原告周某某,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系原告周某某之妻,特别代理。被告张某,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倪某某,女,年龄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双方已协商处理,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