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80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