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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未爱华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爱华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未爱华,曾用名“魏爱华”,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未爱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未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未爱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道付冲村利子湾开设“魏医生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孝感市卫生主管部门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8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未爱华在“魏医生诊所”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时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和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未爱华的身份信息、孝感市卫生局2013年、2014年对被告人未爱华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案卷、关于未爱华无医师执业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及魏医生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询情况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郑某,4、彭某,刘某、曾某的证言;3.被告人未爱华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爱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爱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未爱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道付冲村利子湾开设“魏医生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孝感市卫生主管部门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8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未爱华在“魏医生诊所”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时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和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未爱华的身份信息、孝感市卫生局2013年、2014年对被告人未爱华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案卷、关于未爱华无医师执业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及魏医生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询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郑某,4、彭某,刘某、曾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未爱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爱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而从事行医活动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爱华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未爱华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未爱华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未爱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未爱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卓审 判 员  胡望清人民陪审员  乐志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越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