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红和缪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缪常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362号原告董红,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被告缪常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原告董红诉被告缪常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董红于2017年3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全部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撤回对薄』告缪常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红负担。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范东升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