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许早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许早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0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连鹏小百货商行。住所地;南昌市。经营者:王连鹏,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王堃,男,汉族,1992年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王连鹏儿子。被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经营者:潘继冬,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许早娥,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鹰潭市余江县。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连鹏小百货商行与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许早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赣0103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堃名下的赣A×××××江铃汽车及被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及其经营者潘继冬、被申请人许早娥银行存款5147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连鹏小百货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庭外和解,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连鹏小百货商行已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爱美内衣店及其经营者潘继冬、被告许早娥银行存款51479元或解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解除担保人王堃名下的赣A×××××江铃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超人民陪审员 万康康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