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王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住承德市。被执行人王佳伟,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王佳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凤英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