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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王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住承德市。被执行人王佳伟,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王佳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凤英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