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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祥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430号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99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850757。法定代表人:古家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夏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祥丽,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