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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志超、徐晓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徐志超,徐晓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716号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志超,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徐晓浩,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志超、徐晓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志超、徐晓浩银行账户内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志超、徐晓浩银行账户内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