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德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德才,田华,叶晶晶,刘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30号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被申请人张德才,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田华,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叶晶晶,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刘娣,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德才、田华、叶晶晶、刘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叶晶晶、刘娣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汉东星都C2号楼三单元10楼(房产证号20××6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叶晶晶所有的位于汉东路20号5-3栋1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20××3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