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姜艳霞诉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艳霞,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艳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4社。负责人:闫春,社长。上诉人姜艳霞因与被上诉人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艳霞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艳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艳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元,退回450元,剩余450元由上诉人姜艳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