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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谢云红与邵清平、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红,邵清平,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谢云红。被执行人邵清平。被执行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云红与邵清平、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云红以邵清平把欠款转给第三人为由,放弃了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