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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剑与戴麒麟、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剑,戴麒麟,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唐剑,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戴麒麟,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熊伟,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剑与被执行人戴麒麟、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世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