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吉来与陈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来,陈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31号原告:王吉来,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文权,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来与被告陈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无法送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75元,减半收取计782.88元,由原告王吉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