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凤英、史崇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凤英,史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22号申请人武凤英,女,1956年2月21日,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史崇波,女,1972年8月4日,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申请人武凤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史崇波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河北耀中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武凤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崇波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凤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包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