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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胡志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肖廷国,段传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27号申请人:陈晓,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肖廷国,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段传淑,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申请人陈晓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廷国、段传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晓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廷国、段传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5万元;查封申请人陈晓所有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陈晓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