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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牧童集团有限公司,张刚毅,张爱明,陈建党,黄群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宏业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黄群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12号。负责人:楼应飞,行长。原审被告:牧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牧童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原审被告:张刚毅,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审被告:张爱明,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审被告:陈建党,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审被告:黄群仙,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及原审被告牧童集团有限公司、张刚毅、张爱明、陈建党、黄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金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代理审判员  李茜代理审判员  虞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