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8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任雪飞与胡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飞,胡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948号原告:任雪飞,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胡晓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任雪飞与被告胡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任雪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雪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