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卜祥青、卜利娟与卜力、杜二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青,卜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祥青,男,1948年4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卜利娟,女,1977年9月21日生。申请被执行人卜力,男,1953年8月27日生。申请被执行人杜二素,女,1951年1月8日生。关于卜祥青、卜利娟与卜力、杜二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以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40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孟凡新名下工资卡上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凡新名下账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雅番 微信公众号“”